你不可不知道的娛樂船規定

2021-03-26

第15條
  二十噸以上之娛樂漁業漁船船長、輪機長應持有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未滿二十噸之娛樂漁業漁船船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二、同時持有漁航員及輪機員兩種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三、持有漁航員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其助手持有輪機員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娛樂漁業漁船之船長、輪機長不得以資深船員代理。

第16條
  娛樂漁業漁船應裝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船位回報器(VMS)、無線電對講機(DSB)及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EPIRB);其通訊範圍距漁業通訊電臺(以下簡稱通訊電臺)二十四浬以外者,應增設單邊帶無線電話臺(SSB),並由取得合格證照之話務人員負責操作。
  娛樂漁業漁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裝設船位回報器:
  一、舢舨、漁筏。
  二、總噸位未滿五。
  娛樂漁業漁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免裝設船位回報器:
  一、總噸位五以上未滿十。
  二、從事賞鯨活動。
  三、總噸位十以上,於珊瑚礁海域從事觀賞海洋生物,且單一航次活動時間未超過四小時。
  依前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免裝設船位回報器之娛樂漁業漁船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處分,或前項第三款之娛樂漁業漁船,經主管機關查獲單一航次活動時間超過四小時者,應裝設船位回報器。

以上僅供各位船主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