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漁業執照

2017-06-20

第10條
  漁業人應填具申請書三份,並檢附下列文件各一份,依漁業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娛樂漁業執照:

  一、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二、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
  三、通信設備證照影本。
  四、責任險及個人傷害險契約影本。
  五、船舶檢查紀錄簿、船舶檢查證書或小船執照影本。
  六、新建造者,其核准建造函。
  七、兼營娛樂漁業者,其原領漁業執照影本。
  八、以公司、商號申請者,其登記證明文件及事業計畫書。
  九、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測試每四小時主動回報船位合格之證明文件。但符合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免裝設船位回報器者,免附。
  前項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係公司或行號,其名稱、主事務所或營業場所與其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經營娛樂漁業之活動項目。
  三、漁船名稱、統一編號、總噸位及淨噸位。
  四、機械種類及馬力、油槽容量、航行速率。
  五、通信設備。
  六、安全設備。
  七、船員人數及乘客定額、船籍港。
  八、漁場位置及區域。
  九、船長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編號。
  十、保險金額及保險期間。
  十一、緊急連絡者之姓名、地址。

第11條
  娛樂漁業執照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漁業人姓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係公司或行號,其名稱、主事務所或營業場所與其代表人之姓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經營娛樂漁業之活動項目。
  三、漁船名稱、統一編號、總噸位及淨噸位。
  四、機械種類及馬力、油槽容量、航行速率。
  五、通信設備。
  六、安全設備。
  七、船員人數、乘客定額及船籍港。
  八、漁場位置及區域。
  九、核准時所附之限制條件。
  十、核准號數及年、月、日。
  十一、執照有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