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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娛樂船規定3◊

2017-06-22

第17條
  漁業人或船長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出海前蒐集氣象及海象資料,並向乘客說明之;當地預報風力達七級以上或認為氣象或海象不佳,對乘客有安全顧慮時,應即停止出海。
  二、出海前向乘客說明相關救生設備,並要求乘客應穿著救生衣始准出海。
  三、上下船方法及應注意事項等,均應在漁船上明顯位置標示之。
  四、於船上駕駛座上方及漁船兩側明顯之位置,標識乘客定額及船員人數。
  五、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開啟船位回報器,向當地通訊電臺回報船位,並維持通訊設備正常運作。

第17-1條
  娛樂漁業漁船出港前,應向通訊電臺通報出港,並啟動船位回報器,經海岸巡防機關向通訊電臺查詢並獲確認其船位回報器在開啟及正常運作狀態,始得出港。
  娛樂漁業漁船出港後,需維持船位回報器於開啟狀態及每四小時向通訊電臺回報船位;返港後應向通訊電臺通報,始得關閉船位回報器。
  通訊電臺無法收到船位回報資料時,應即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應命該漁船返港修復,在未返港前,應以通訊設備每四小時向通訊電臺通報船位;進港後未完成修復船位回報器前,不得出港。
  娛樂漁業漁船回報船位所需通訊費用,由漁業人負擔。

以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