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海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2021-03-26

第20條
  乘客出海從事娛樂漁業活動,應於出海前攜帶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交由漁業人或船長填寫出海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一),於出海前向出海港負責安全檢查任務之海岸巡防機關報驗,未經報驗登記不得出海活動。
  漁業人於娛樂漁業漁船出海前,應擬訂娛樂漁業漁船航行計畫資料表(格式如附件二)併同 出港申請書,查驗後,遞交執行檢查之人員。


第21條
  漁業人或船長因故意或過失致乘客、船上工作人員及其他第三人傷亡或財物損失時,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
  前項因過失所致之損害賠償責任,應由漁業人投保責任險。其每人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期滿續約時,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22條
  漁業人應於營業前為船上工作人員及乘客投保個人傷害保險,乘客並應提供其身分證明文件予保險人。
  前項傷害保險金額,應在船票或租船契約內載明。乘客及船上工作人員,每人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期滿續約時,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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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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